?您好 ,歡迎您來到邯鄲之窗!
□官方通報 身份被冒用致錯抓
昨天,承辦該案的西寧市人民街派出所通報,證實該女子確實非犯罪嫌疑人,向該女子及其家人道歉。
通報稱,2012年11月18日,青海省西寧市人民街派出所接五四大街派出所移交的一起盜竊案件及一名自稱劉麗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及相關材料,該嫌疑人系在西寧市城西區(qū)“國芳百貨”商場內實施盜竊時被當場抓獲。后因該犯罪嫌疑人已懷孕被取保候審。
在取保候審期間,人民街派出所多次通過發(fā)函等方式傳訊犯罪嫌疑人到案,但該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到案,為此人民街派出所于2013年11月19日將其上網(wǎng)追逃。同年11月24日該犯罪嫌疑人被湖南衡陽警方抓獲并通知西寧公安局,12月4日人民街派出所民警3人趕到湖南衡陽并與當?shù)鼐睫k理了移交手續(xù),并將其于12月6日帶回西寧。
在將其帶回西寧后的進一步審查中,發(fā)現(xiàn)此人并非真實的犯罪嫌疑人,而是有人冒用了劉麗的身份信息,導致劉麗被當成犯罪嫌疑人而錯抓。
□律師觀點
受害人有獲賠的權利
對于妻子這十多天的遭遇,劉華十分氣憤,認為警方辦了錯案,理應給予家屬一定的賠償,至少也應給予一定的精神賠償。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熊麒律師認為劉麗有獲賠的權利。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此案中,劉麗應到青海申請相關賠償。
□警當處置
當事責任民警被停職30天
發(fā)現(xiàn)問題后,人民街派出所積極應對:一是未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并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辦理了釋放手續(xù);二是為其安排食宿,并與劉麗本人進行溝通,說明情況,取得諒解;三是對劉麗及其家屬公開道歉,積極消除對其造成的社會影響。
昨天晚間,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于此事作出了處理意見:首先,責令人民街派出所迅速糾正錯誤行為,立即釋放當事人并對其講明情況、賠禮道歉。同時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其次,對責任民警張軍治作出停止執(zhí)行職務30天的決定,并組織紀委等部門成立調查組,對此案進行全面調查。同時對劉麗及家人予以公開道歉,對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給予賠償,并且組織專門力量對此案進一步偵查,力爭抓獲真正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