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 女友17歲
賈小平尚未結婚,案發(fā)時,他的女友明某只有17歲,還是個未成年人,但兩人生了一個孩子。據(jù)了解,2012年,明某懷孕后,因年齡小又是未婚先孕,還沒經濟能力,就想把胎兒打掉。但是,因上班沒時間去醫(yī)院,且胎兒越來越大,故只能生下。后二人商量把孩子生下送人。于是賈小平通過網絡發(fā)帖送養(yǎng)嬰兒,并明碼標價5萬、6萬、8萬不等。當年12月份,一外地的王女士給賈小平打電話說面談,還說要是女孩就收養(yǎng),承諾給賈小平撫養(yǎng)費8萬元。因不知是男是女,雙方約定等生下來再聯(lián)系。
去年1月1日,明某生下一男嬰。王女士聞訊從外地趕到北京順義。王女士見男嬰挺可愛,就答應撫養(yǎng)。王女士在醫(yī)院照顧了明某幾天,在她出院后,王女士給賈小平8萬元,把出生剛4天的嬰兒抱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小平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侵犯兒童身體自由和人格尊嚴權,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否認賣孩 稱是送養(yǎng)
庭審中,賈小平則有不同的說法。他介紹說,這8萬元并不是賣孩子的錢,只是因為女朋友年齡比較小,沒有結婚證,怕孩子不能上戶口,再加上經濟能力有限,所以就想找個家庭條件較好的人把孩子送養(yǎng)。賈小平說:“當時我就想著多要點錢,可以減少是人販子買孩子的情況。我要的越多,如果是人販子,利潤就越少,就越不可能是人販子來找我買孩子。我就是想找個好人家把孩子送養(yǎng),給孩子提供比較好的生活環(huán)境。”
賈小平說,他在燒烤店打工,每月工資有5000元,女友工資2000元,兩人并不需要靠販賣孩子生活。8萬元中,一部分是懷孕和生孩子的營養(yǎng)費用,另一部分算借款,以后會償還。
抱養(yǎng)有因 曾流產離婚
抱養(yǎng)孩子的王女士曾因流產失去過一段婚姻。再婚后,好不容易再次懷孕成功,但又遭遇再次流產。因擔心再次離婚,她決定瞞著丈夫收養(yǎng)一個孩子。在看到賈小平的帖子后,王女士發(fā)現(xiàn)她的預產期和賈小平女友差不多,就決定收養(yǎng)孩子,并答應給8萬。王女士出具證言稱,賈小平曾稱其中7萬元是借款,但她認為“是借口,知道他不會還,也就是抱養(yǎng)孩子錢”。
公訴人舉例稱,在QQ聊天中,賈小平完全沒有問過有意收養(yǎng)的人是否有撫養(yǎng)能力及其子將來成長情況。在交易時,賈小平開始要價3.5萬,最終確定為8萬,與對方有議價、抬高價格的行為,最后選擇出價最高的王女士作為收養(yǎng)人。收取8萬元時,盡管賈小平稱系借款,但無任何償還舉動,“借款”大部分均用于個人揮霍,且沒有任何償還能力和意思表示。
繼續(xù)收養(yǎng) 未追責任
據(jù)了解,偵查機關到收養(yǎng)人王女士處辦案發(fā)現(xiàn),王女士經濟條件很好,對孩子也較好,沒有虐待情況出現(xiàn),其家庭適合小孩成長,因此未追究王女士的刑事責任。此外,鑒于被告人賈小平不想要回孩子,目前孩子仍在王女士處收養(yǎng),且已經上了戶口。
順義法院一審判處賈小平有期徒刑5年后,賈小平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他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送養(yǎng)孩子,不構成犯罪。8萬元中有7萬元是借款,1萬元是營養(yǎng)費。
市三中院終審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賈小平在選擇撫養(yǎng)人時,并未考慮對方的撫養(yǎng)能力及孩子成長環(huán)境等因素,且雙方素昧平生,所謂的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也未出具借條,至案發(fā)時雙方也無任何催款及還款行為,這明顯有違常理。顯而易見,賈小平系假借“借款”之名,行獲取非法利益之實。因此,三中院認為,賈小平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該院終審裁定駁回賈小平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邯鄲新聞]11月2日14時許,位于涉縣309國道武安方向三里峧路段發(fā)生一起車禍,一名人員被困。接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