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昨天上午,“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用于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的;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等。這部司法解釋將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釋》共有十七條,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7種情形將從重處罰
《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1.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2.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4.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fā)事件的假藥的;6.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7.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均依法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8種情況屬特別嚴重
刑法第141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藥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第三條確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1.造成較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2.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3.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
《解釋》第四條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1.致人重度殘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3.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4.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6.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7.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
醫(yī)療機構犯法將嚴懲
韓耀元說,《解釋》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對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從嚴處罰。一是考慮到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危害性更大,為有效防止其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活動,《解釋》第一條、第五條第三款中明確了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二是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督忉尅穼︶t(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銷售行為明確予以規(guī)定,有利于加大對此類主體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廣告宣傳假藥算共犯
據韓耀元介紹,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生產過程隱蔽、分散,難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動。有的行為人往往通過聲稱自己“不明知”來逃避打擊,難以按照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共同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生產”:1.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3.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
根據《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依然對提供資金幫助、生產技術支持、原料輔料供給、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人,要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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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出罪條款,即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tǒng)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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