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這個年輕員工叫于洪洋。他畢業(yè)之初來到軍工單位,成為某軍工集團公司某研究所辦公室的打字員。某研究所承擔著我國國防尖端武器的研制任務,其研制的某型號裝備,是未來戰(zhàn)爭“克敵制勝”的秘密武器。
社會上拜金思潮泛濫,也沖擊著于洪洋的良心。他不止一次流露過對“大款”生活的向往。對金錢的渴望,促使他在網上發(fā)出了尋求第二職業(yè)的信息。某研究所是境外情報機關覬覦已久、苦無下手之處的重要目標。于洪洋求職信息一出,境外情報機關立即鎖定了目標。
于洪洋的求職信很快有了回應,對方自稱是某公司,需要他這樣的人才。雙方很快接上了頭,境外情報人員為于洪洋送錢贈物,卻從不提起安排工作的事。于洪洋笑納錢物的同時,也明白“沒有免費午餐”,急于為對方做點什么。這正中對方下懷,他們提出了搞點該研究所資料的要求。
于洪洋雖然深受保密教育多年,但在強大物質利益的攻勢下,接受了對方的要求。由于此人身處辦公室打字員的崗位,是全所上傳下達的信息交匯點。一點失守,該研究所苦心經營幾十年的安全保密防線瞬間崩塌。他大肆竊取絕密級、機密級國家秘密,對國防安全造成了難以估量的重大損失。
連收廢品的都可能被盯上
去年,媒體曾連續(xù)報道中國公民被外國間諜拉攏、策反的案件。其中,不乏能接近情報源的普通人。“有些間諜會雇傭去涉密單位收廢品的人員,企圖從廢品中找到一些對他們有價值的東西。”國防大學軍隊建設與軍隊政治教研部裴士連博士說。
還有一些人本身不掌握情報,但經過慢慢發(fā)展,也可能被境外間諜利用。比如,有間諜甚至介入大學生的就業(yè)環(huán)節(jié),準備“放長線釣大魚”,鼓勵其報考保密部門。
“美國中央情報局曾經把從事間諜活動的動機簡寫為MICE,就是金錢(Money)、意識形態(tài)(Ideology)、妥協(xié)(Compromise)或強迫(Coercion)、自私自利(Ego)。境外間諜一般采取金錢收買、感情拉攏、訛詐脅迫、滿足虛榮等方式接近拉攏目標,而且這些手段往往是交叉使用的。”這套法則屢試不爽,很多人都是這樣被拉下水的。
裴士連還說:“影視劇里的間諜看起來很酷,非常神秘。但實際中的間諜往往偽裝得很巧妙,與普通人沒有什么兩樣。他們有很多用來偽裝的身份,比如記者、商人、宗教人士、教師等。”
央視《焦點訪談》就曾披露一個案例:浙江金華的荊某曾按照境外間諜的指令,遠赴寧波、山東、福建刺探我軍事情報。而他之所以如此賣力,就是因為被某大公司“經理”把握了心理。
荊某是北方某省一個普通的農家子弟,到浙江打工,日子過得頗為艱難。“經理”說如果有什么難處,比如生病需要錢,就給他打個電話,不用跟家里人說。幾次交往下來荊某覺得這個“經理”人還不錯,很感激他,也愿意為他工作。
不能在陷阱里越陷越深
國防大學于巧華教授認為,從披露的案件看來,很少有人會主動去做境外間諜的同伙,往往是掉進了他們布控的陷阱,進而被威脅訛詐。“最好的辦法就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來采取相應的措施。”于巧華說。
根據《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明知對方是間諜還不采取措施,那么不僅危害國家安全,自身也可能付出慘重代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根據情節(jié)嚴重與否,處以五年以下、五年至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的懲罰。如果將軍事秘密提供給境外機構,那么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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