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說,她放開刀,跪著往后退到客廳開門跑出去,跑到樓下敲門讓一位鄰居報警。高女士的前額被砍了四刀,臉上被砍了兩
刀,雙手在搶刀的過程中被割傷。
陳某的其他親屬證言稱,陳某從小不愛上學,三十多了沒有工作,也沒結婚。陳某和父親矛盾大,和母親關系也一般。親戚去串門,陳某也就出來點個頭,說句話就回自己屋,不愛與人交流。
為逃處罰曾裝精神病
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強制治療管理處司法鑒定中心受房山公安分局委托,對陳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陳某當時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該鑒定中心副主任朱某稱,2013年11月6日,陳某被送到強制治療管理處臨時保護性約束中心采取臨時性保護措施。2013年11月29日,陳某主動向約束中心工作人員反映自己之前一直在裝病,工作人員于2014年3月8日對陳某
停藥,之后陳某并未引出精神病性癥狀。
朱某稱,臨保中心向他們反映該情況,他們重新成立鑒定組展開調查,包括對陳某的家屬、臨保醫(yī)生再次進行了訪談,均反映陳某無精神病癥狀,又對陳某進行多次精神檢查。陳某自稱之前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處罰,采取裝病方式以達到逃避法律處罰的目的。通過調查,鑒定中心發(fā)現(xiàn)第一次的鑒定意見不成立,后向房山公安分局反映該情況。
2014年3月7日,房山公安分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所對陳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了重新鑒定,診斷為人格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陳某后向警方供述,他精神挺正常的,第一次做鑒定時的表現(xiàn)是裝出來的。據(jù)悉,他曾向辯護人表示,自己想正確面對此事,不想再逃避,因此坦白實情。
法院對罪犯限制減刑
受審時,陳某認可指控。其指定辯護人認為,陳某具有人格障礙,案發(fā)前喝下大量含有尼古丁成分烈酒,導致其自控能力明顯下降;本案由家庭矛盾引發(fā),社會危害性較小;陳某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案件審理期間,陳某的母親高女士對兒子表示諒解。記者了解到,高女士開庭時沒有到庭,而是向法院遞交了書面材料。
法院認為,陳某因家庭矛盾竟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罪行極其嚴重。鑒于陳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其母親對其表示諒解,并結合案件具體情節(jié),對陳某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zhí)行。同時鑒于陳某的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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