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fā)生在密云水庫的墜機事件導致兩人死亡,雖事發(fā)一年多,但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延續(xù)至今。貴州紅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排到北京華彬天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學習的張某,便是罹難者之一。因認為本次事故直接導致公司對張某的投資無法取得回報,貴州紅都公司將對方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華彬公司退還培訓費、賠償經濟損失共14萬余元。但貴州紅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該案二審在市三中院審理。
學員墜機 所屬公司起訴
紅都公司訴稱,2014年7月,公司與華彬公司簽訂了《飛行培訓協(xié)議》,將張某送到華彬公司對其進行直升機私照、商照與教員資格的培訓,并為此支付了30萬元培訓費。
為方便張某學習,公司在培訓地為其租用了一套住房,并支付生活費、差旅費等共13萬余元。然而去年6月6日,華彬公司教員陸某在培訓張某時,直升機觸高壓電線后墜入密云水庫,導致張某死亡。這不僅使《飛行培訓協(xié)議》無法完成,也使公司對張某的投資無法取得回報。紅都公司認為,華彬公司理應返還培訓費,同時賠償各項損失。
一審中,華彬公司同意返還10萬余元的培訓費。“在張某死亡后,公司與張某的父母也達成賠償協(xié)議,其中包括了喪葬費、交通費等損失。”華彬公司還認為,房租、差旅、生活費等賠償請求,不屬墜機事故合理損失。
人為墜機 培訓公司判賠
一審法院查明,按雙方約定,張某的培訓小時數為175小時,培訓費用總計95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紅都公司先行支付了30萬元培訓費。截至事發(fā)前,張某共接受了35.1小時的飛行培訓。
去年6月6日,華彬公司的某號直升機在密云機場進行飛行訓練過程中,墜入密云水庫,機上包括張某在內的兩名飛行人員死亡,直升機損毀。經民航華北地區(qū)管理局調查認定,“事故的原因是飛行人員違反公司規(guī)定在湖面上低空飛行,與跨越湖面的高壓線相撞,致使直升機失控墜水”,并認定“構成一起人為責任原因的通用航空一般飛行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華彬公司構成違約,故對張某尚未完成學時的培訓費用應予退還;對于張某死亡所產生的其他合理損失,被告也應賠償原告。法院一審判決華彬公司退還紅都公司培訓費10萬余元,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萬余元。
接受調解 被上訴人賠25萬
一審宣判后,紅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昨天下午,該案二審在市三中院開庭審理。庭上,紅都公司要求改判對方退還培訓費30萬元,并承擔兩審的訴訟費。
“至于事故的原因,當時駕駛飛機的是張某,而教練員陸某在副駕駛位置,是張某低飛觸電導致事故發(fā)生。”華彬公司代理人表示,雖然陸某作為教練員未能及時制止學員低空飛行,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張某也存在過錯。“這件事給我公司也造成了損失。此外,30萬元培訓費的部分已經實際消耗掉了,因此我方同意一審判決結果。”
鑒于雙方均有意調解,隨后在法官主持下,雙方當庭達成一致,華彬公司賠償紅都公司培訓費及其他損失共25萬元。
-事件回顧
飛機突然失控墜落
去年6月6日上午9點多,密云區(qū)穆家峪鎮(zhèn)北京華彬天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一架小型訓練用直升機,在飛至密云水庫西南側附近水域時墜落沉沒。據目擊者稱,事發(fā)時看見水面低空飛過一架黑色直升機,突然間像失控一樣掉了下來,在將數根高壓線桿撞斷后墜入水中。有人報警后,急救、公安人員及水庫救援隊全部抵達進行救助。但由于天氣等原因,救援難度頗大,直到當天下午2時許,機上兩名乘員才被拉上岸,急救人員急忙實施救治,但最終沒能搶救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