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作的董王勇老家是山西運城。11月14日,董王勇父親給他打了個電話,告訴他當地縣司法局來家里找人,說他“被判刑一年,緩刑兩年,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去報到”。
電話這一頭的董王勇完全不知所措,“我還以為是騙子”。董王勇自稱,自己并沒有犯過事,不可能被判刑。董王勇父親將電話交給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向董王勇進一步說明了情況。董王勇說,“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告訴我被判了緩刑,一直沒有去報到,說再不去要執(zhí)行強制收監(jiān)。”
董王勇至今回想起來,仍覺得匪夷所思。他告訴南都記者,他和家里人從來沒有收到過判決書。深圳龍華警方稱,會盡快查明真實情況,追查真正的嫌疑人,警方核實之后,會消除影響。
上著班 竟真的被判刑了
董王勇在朋友的公司上班,從來沒想過會出這種事。為了驗證老家司法局到底有沒有這個工作人員,董王勇請同學幫忙去問了一下,確實有其人。董王勇這才意識到,自己真的被判刑了。
老家司法局工作人員將深圳寶安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緩刑罪犯告知書》通過微信發(fā)給董王勇。董王勇發(fā)現,判決書上的姓名、身份證號、戶籍地址與自己的完全一致。
這份輕刑快審專用的刑事判決書上有三個被告,分別是王某某、周某某及董王勇。指控意見一欄寫道,公訴機關根據深寶檢刑訴[2016]50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兩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被告人董王勇、周某某有自首的從輕情節(jié),三被告人均有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其諒解的酌情從輕情節(jié)。最終,董王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緩刑罪犯告知書上明確,董王勇須在2016年10月9日前(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機關派出所或者司法局社區(qū)矯正辦公室報到。如果緩刑罪犯有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到,脫離監(jiān)管三個月以上等情形,經公安機關證實,情節(jié)嚴重的,法院可依法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決刑罰。
從告知書上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報到,到11月14日司法局上門找人,已經過去一個多月。董王勇的父親多次打電話過問,“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回事,我爸一直催我回家”。
當事人:從未丟過身份證
此外,這份告知書上有三個手機號碼,一個在“董王勇”簽字的后面,一個是擔保人謝祝妃的電話,一個是董王勇自己的手機號碼。南都記者撥打那兩個陌生手機,前一個提示“號碼已過期”。
謝祝妃告訴南都記者,她在一家娛樂場所工作,有人在他們那兒打架受傷,“負責人叫我去做擔保,說沒事的,就這樣。”謝祝妃稱,自己并不認識董王勇。
11月14日的下午,董王勇通過緩刑罪犯告知書上的號碼,聯系上謝祝妃。本來毫無頭緒的董王勇,從謝祝妃口中得知是深圳龍華新區(qū)油松派出所辦的案。
11月16日,董王勇去了油松派出所。董王勇說:“后來一查,他們系統(tǒng)里調出來一張照片,冒用我身份的那個人的照片。那個人和我完全不像,再不認識的人也能一眼認出來不是同一個人。”陪董王勇一起去派出所的朋友說:“誰來看都不像一個人,特別是頭發(fā),王勇有點禿頂。”
第二天,董王勇再次去了油松派出所,民警給他做了筆錄、錄入指紋等。
董王勇稱沒有丟過身份證,“如果那個人有身份證,肯定是假的,派出所為什么沒有查出來是假的?如果那個人沒有身份證,派出所怎么辦案的?不能有個人報了我的信息,就認為是我。”
警方:盡快查明真實情況
出了這個事情之后,董王勇自稱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一來是家人擔心,二來是自己也擔心刷身份證會有麻煩,“我刷了身份證,有可能就直接被抓了,這算怎么回事。”他希望能盡快撤銷案件,消除影響。
11月21日上午,董王勇再次來到油松派出所找負責此案的蔡姓民警了解處理情況。董王勇表達了自己的擔憂,蔡姓民警告訴他,別人冒用了他的身份,那個人又違法了,聲稱兩人長相差不多。
蔡姓民警稱,案件還沒有撤銷,董王勇有案底。在派出所,那位蔡姓民警當場給寶安法院打了電話,將自己和一位黃姓法官的電話留給了董王勇,表態(tài)說“法院有什么要求,我們就配合,盡快把你這個撤銷掉”。
從油松派出所出來后,董王勇根據蔡姓民警提供的黃姓法官的電話打過去。黃姓法官告訴董王勇案件里的那個人冒充了他的身份,“但這個判決書已經生效了,要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把這個判決書撤銷掉”。
電話中,董王勇問會不會對自己的出行產生影響,黃姓法官稱沒什么影響,但前提條件是公安機關未把他放在網上追逃。黃姓法官說,“我們按照公安的這個材料,當事人也到庭了,我也問了他叫什么名字,他說叫董王勇。蔡警官也告訴我了,確實是冒用了你的身份。”
黃姓法官稱,已經和董王勇當地的司法局溝通過,將董王勇的材料退回,材料已經在路上,“他們那邊不會追你的,判決書撤銷掉就行了,跟你應該沒什么關系了。”
11月23日,南都記者發(fā)函至寶安檢察院、寶安法院采訪。目前,寶安檢察院稱,公安和法院都在調查核實,等調查有結果之后再回復。寶安法院則表示在等警方回復,未正式回應。
龍華警方表示,董王勇此前已去過派出所,派出所給他做了筆錄,把他反映的情況提交上去。龍華警方透露,這是一宗故意傷害案件,當時嫌疑人拿著董王勇的身份證來投案自首,當時照片上兩個人頗為相似,并且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和警方調查的一致。
龍華警方稱,會盡快查明真實情況,追查真正的嫌疑人,警方核實之后,會消除影響。龍華警方也坦承,他們的工作應該更細致。此外,龍華警方還提示,個人身份信息要妥善保管好,以免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一旦身份信息被泄露、被冒用,及時向警方反映。
追問
1辦案民警如何驗證犯罪嫌疑人身份?
董王勇稱,他的身份證一直沒有丟過。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示了身份證,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必然是假的,如果沒有出示身份證,那警方是怎么核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張興彬律師表示,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那么,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警方通知的是何人或哪個單位?有無再進一步核實相關情況?
2 公檢法辦案人員為何未發(fā)現問題?
張興彬律師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身份核實,公檢法均有相關規(guī)定?!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65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規(guī)定,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最高法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法院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龍華警方證實,犯罪嫌疑人是投案自首。在互聯網高度發(fā)達的今天,個人信息泄露嚴重,一些人的身份證號、房產、銀行卡號、手機號碼等信息被當作商品售賣,投案自首的嫌疑人如果事先有準備,記住一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買張身份證不是不可能。
3 緩刑罪犯告知書上“保證人”是誰寫的?
老家司法局的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給董王勇發(fā)來了緩刑罪犯告知書,除了打印的文字之外,告知書的下方還有手寫的“保證人謝祝妃”六個字和138、137、134開頭三個手機號碼。
張興彬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guī)定,判緩刑不需要保證人,“他自己定期向轄區(qū)派出所報到就可以了。他不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才需要擔保人,等候審理的階段才需要。緩刑已經是一種刑罰了,不需要擔保人,正是因為他不具備社會危險性,才判緩刑。機打文字之外的手寫文字,明顯不符合規(guī)定。”
4 給當事人造成的負面影響如何消除?
此前,蔡姓民警告訴他,案件沒有撤銷,還有案底。寶安法院的黃法官表示,撤銷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除了工作、生活,也對董王勇的名譽造成了一定影響,而且在這幾個月內,董王勇實際上還是“戴罪之身”。
張興彬律師稱,當事人可要求撤銷案件,并在當事人名譽受損的范圍內在媒體上公開致歉,還可申請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