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與妻子馮某因工作原因于1994年協(xié)議離婚后仍共同生活,一直沒有辦理復婚。2015年下半年,馮某與金某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后因馮某提出結束交往,金某多次與馮某及吳某發(fā)生爭吵。2016年4月17日17時許,金某前往本市門頭溝區(qū)吳某與馮某居住地,要求帶走馮某,并在樓道內對馮某毆打。吳某為此與金某發(fā)生爭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傷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吳某作案后報警并在現(xiàn)場附近等候,后被趕到現(xiàn)場的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吳某刑事責任。
此案開庭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認可。其當庭陳述稱,自己與妻子當年屬于“假離婚”,原因是自己離開單位下海,留在單位的妻子不會因為他受影響,離婚后兩人仍住在一起,多年來也一直覺得沒有辦理復婚手續(xù)的必要,而直到2015年,他在知道妻子在外有了新男友。
前妻在與金某交往過程中卻遭到金某毆打,此間,吳某家人也多次遭到金某的騷擾,在案發(fā)當天,金某酒后持刀上門,并對吳某前妻再次進行了毆打,吳某無計可施于是從家中用水果刀刺向了金某并導致其死亡,事后經(jīng)鑒定,金某當天處于醉酒狀態(tài)。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故意傷害。對此,辯護人則認為,被害人金某是醉酒后持刀來到被告人家中的,且還對被告人及其妻進行辱罵、毆打,在金某持刀扎向吳某的情況下,吳某的行為應認為防衛(wèi)。
今天上午,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關于吳某屬于防衛(wèi)過當?shù)囊庖?,但認可金某酒后持刀在吳某家門口滋事,在本案起因上應承擔全部責任,而在矛盾激化過程中,也是金某先動手毆打吳某前妻,因此,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認為,吳某犯罪后及時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并請求聯(lián)系急救車輛,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吳某在親屬協(xié)助下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達成了民事調解并獲得諒解。綜合以上情節(ji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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