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2日上午,劉某騎著電動車送老婆到昆明某疾控中心體檢,他把電動車停在門口,便在大廳走廊上等老婆。過了10多分鐘,他看見一個男子(楊某)在他電動車附近轉(zhuǎn)悠,隨后開始撬電動車。
事后,劉某說:“我意識到這人是小偷,就沖出來抓他的衣領,一把將他從后面拉倒在人行道上,當時我也摔倒了。我起來后,就踢了他的臀部、腿部、手部幾下。在踢的時候,他一頭砸在地上,頭上流血了。”
老婆體檢結束后,劉某騎著電動車帶她離開疾控中心時,看見偷車的男子睡在路邊臺階上,額頭上有血,但他沒有報警,騎著車就走了。兩小時后,有人發(fā)現(xiàn)偷車男子死在路邊,便報了警。第二天,民警將劉某抓獲。
此案開庭審理時,昆明市檢察院認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楊某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且自身患有肝癌(晚期),對死亡結果有影響。
劉某辯解稱:他在制止楊某偷自己的電動車時,沒有踢過他的頭,只踢過他的腿,主觀上沒有要傷害楊某的故意,造成對方死亡的結果,他是不可能預見的。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劉某在制止被害人楊某正在盜竊電動車的過程中,將被害人拉倒在地,并用腳踢打被害人身體數(shù)下,其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后果而沒有預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鑒于被害人對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過錯,且自身患有嚴重疾病,其死亡后果系多種原因所致,可依法對劉某從輕處罰。
據(jù)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云報全媒體 記者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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