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的顏某是永春人。2012年,顏某認識了同在石獅打工的林某,兩人確定為男女朋友關系后住到一起。案發(fā)前,兩人同在一公司上班。“我發(fā)現(xiàn)顏某有暴力傾向,我們經常因為瑣事發(fā)生爭吵,也鬧過幾次分手。”據被害人林某陳述,今年3月5日,她和顏某一起回永春老家,兩人再次發(fā)生爭吵,她又一次提出分手。顏某假裝同意,就提出要先回石獅宿舍搬行李。當天傍晚6時許,兩人回到宿舍,顏某又不同意分手了,雙方又一次吵了起來。
“我要把你的裸照拍下來,如果你不嫁給我,我就把裸照發(fā)出去,貼到你家門口和村里。”據顏某供述,林某堅持要與他分手,讓他十分生氣。在與林某爭吵時,顏某把林某按到床上,想強行與她發(fā)生性關系,林某用力反抗。沒想到,顏某竟用腰帶將她捆綁起來,還把她打暈在床上。半個小時后,林某醒來發(fā)現(xiàn),自己身上的衣服凌亂不堪,還在顏某的手機里看到一張裸照。顏某不僅以此來威脅林某,還發(fā)信息威脅林某的家人。同年3月17日,林某向公安機關報警,顏某于當天被抓獲。
經石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拍攝婦女隱私部分照片,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制侮辱罪。
來源:閩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