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三中院開庭審理一起故意殺人案,醉酒駕車的李某想進入一個工地,和在工地門口索要擾民費的居民發(fā)生沖突,其中59歲的居民萬某三次躺倒在李某車前,阻擋其入內,最終被李某駕車軋過死亡。
但在昨日上午的庭審中,面對故意殺人的指控,李某否認自己知道對方躺在車前,稱自己并非是故意。其和辯護人均主張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公訴人展開激烈辯論。
兒子受審 父親出庭辯護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曾分別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刑,并因毆打他人、危險駕駛、尋釁滋事等多次被拘役和拘留,此次又被控故意殺人。李某已退休的父親則坐在辯護人席,作為代理人之一為其辯護。
檢方指控,去年7月1日晚9時許,李某在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某公館西區(qū)工地南門,因瑣事與萬某發(fā)生口角,后駕駛奧迪車從萬某身上軋過,造成對方當場死亡。經鑒定,萬某符合汽車碾軋致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作案后投案。檢方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指出,李某此前因危險駕駛吊銷了駕照,之后還曾再犯,案發(fā)時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18mg/100ml,屬“屢教不改應依法嚴懲”。記者查詢相關規(guī)定發(fā)現(xiàn),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屬醉酒駕車。
“我不懂什么罪,但是我就認為我不是故意的。具體什么情況法院判。”李某承認肇事但是不認可指控罪名,稱自己軋過去時才知道車下有人。李某的父親也進行了數(shù)十分鐘的辯護,分析稱李某身材矮小且駝背,處于“盲區(qū)”沒有看清對方,但對于李某酒后駕駛的行為并沒有做出解釋。
被告人案發(fā)前喝10瓶啤酒
記者在庭審過程中了解到,案發(fā)時萬某和鄰居在工地門口維權,索要擾民費。駕車進工地“找活兒干”的李某稱,案發(fā)前他在家門口小賣部喝了10瓶啤酒,看到有人堵在門口不讓進,于是引發(fā)爭吵。
“這個人滿身酒氣、罵罵咧咧的,看我們不讓進,他還下車揪我頭發(fā)讓我起開”,維權居民趙先生回憶,李某被大家勸開后,又和一旁的萬某吵了起來,“老萬就躺下不讓進工地,他就下車用腳踢老萬頭和身體,老萬也起來踢男司機”。
趙先生稱,李某的車先是停在距離躺在地下的萬某約一兩米處,然后突然倒車,退到兩三米距離后突然向前加速,從萬某身上軋了過去,后來自行開車離開。“他是先倒了車再突然加速,跟普通開車不正常。”趙先生說,萬某被車帶出兩三米遠,腿部被軋斷,趴在地上沒有知覺。另據了解,死者萬某生前并沒有家庭,死后也沒有親屬認尸。
多名證人證言證實,看到李某下車打堵門的,并腳踢萬某、趙先生等人。李某在法庭表示,他當時只是想開車進工地,與對方并沒有利益沖突,辯護人和李某均認為其應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李某還辯解稱,他駕照吊銷且醉酒駕車,擔心對方報警,于是遮擋了車輛號牌。
此案未當庭判決。
現(xiàn)場回放
被告人曾倒車調整方向開向被害者
據了解,該案曾于2016年11月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后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直至2017年2月19日。
是故意軋過去還是沒看見軋過去,成了本案爭議的焦點。在展示證據中,辯護人要求法庭兩次播放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反復確認究竟開車時李某到底是否知道萬某第三次躺在了車前。“這個視頻我看了不下十幾次,每一幀什么內容我都記得。”為兒子辯護的李先生說。
法庭播放了兩段案發(fā)現(xiàn)場的錄像,顯示案發(fā)當晚9時許,工地門口分別坐著趙先生和萬某,還有兩個站著的人,門前距離寬闊可雙向行車,約8分鐘后,李某駕駛的黑色奧迪車駛來,兩人仍坐在門口不肯挪開。李某下車和兩人起了沖突,視頻上看出李某用手指著坐在馬扎上的萬某說話。“我那時候讓他躲開呢”,李某看著視頻說。
后李某回到車上,迅速倒車調整方向徑直向萬某開去,距離很近驟停,這時萬某就躺在了李某車前。李某下車用腳扒拉他讓他起來,萬某便坐起來跟他爭吵。約1分鐘后萬某站起來,再次躺下。這時一人走到駕駛室旁和李某說話,萬某站了起來,李某被勸上車后,萬某第三次躺下。
最終,李某倒車停頓20秒后,突然踩油門軋了過去……監(jiān)控視頻播放到這里時,庭審現(xiàn)場一片驚呼。
庭審交鋒
公訴人:侵犯對象特定
公訴機關認為,在與萬某發(fā)生沖突后,李某回身上車調整車頭方向,通過證據和監(jiān)控視頻可以明確他車頭瞄向死者萬某,犯罪對象明確。其間被害人三次躺倒,第三次被軋死,未離開過車頭位置,第三次上車后李某將對方軋死,整個時間持續(xù)時間9分半,李某先是倒車后加速前行導致對方碾軋致死,還有目擊者的追車動作,可以看出他加速駕駛,有犯罪的故意并實施了殺人行為。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醉酒駕駛屬于危險駕駛,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危險駕駛侵犯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但證據看李某的侵害對象從不特定轉為特定,持續(xù)故意針對萬某這一固定對象,加速駕駛汽車碾軋對方身體,顯現(xiàn)故意殺人罪應有的犯罪特征,依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對其追究故意殺人罪。
辯護人:沒有殺人故意
辯護人則認為李某故意殺人證據不足,表示李某和被害人素不相識,與圍堵工地大門索要擾民費不存在利害關系;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李某啟動車之前和起步時能夠看到萬某,李某當時向勸架人說話,是看不到萬某第三次躺倒的;案發(fā)現(xiàn)場很多人圍觀,李某與萬某沒有深仇大恨,引發(fā)的沖突也都被勸住了,犯不上為這點小事殺人;事發(fā)后李某立刻剎車查看,還曾問傷成什么樣了,沒有殺人的故意。
李某父親則堅稱兒子駕車時處于“盲區(qū)”,應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無照駕駛危險駕駛持續(xù)故意的狀態(tài)下,我們判斷他根本不想確認前方究竟是否躺著人,且我們到現(xiàn)場勘驗認為被告人肯定看得見對方。”對李某父親的說法,公訴人進行了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