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母親攜幼女面試時孩子墜亡 法院終審判決被告三方賠償百萬余元
新京報快訊(記者左燕燕 實習生劉名洋)32歲的年輕母親張芳(化名)帶著兩歲女兒,前往大興區(qū)金融大廈內(nèi)某公司應聘工作。為防止孩子在面試中吵鬧,該公司員工郭某將其帶出看管,后孩子不慎從大廈四層墜梯身亡。張芳和丈夫將郭某、所應聘公司及事發(fā)大廈訴至法庭要求賠償。今日(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女子攜幼女面試孩子墜梯一案”進行終審宣判。
今年4月26日,該案由大興法院一審宣判,孩子母親承擔事故10%的責任,三方被告共同承擔其余90%的責任,賠償家屬共計108萬元。被告三方因不滿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今日(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終審宣判。
判處孩子母親張芳承擔10%的責任,張芳所應聘保險公司承擔20%責任,事發(fā)大廈承擔30%責任,郭某承擔40%責任。郭某、保險公司、事發(fā)大廈賠償孩子父母醫(yī)藥費、交通費、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5余萬元。其中,事發(fā)大廈賠償361553.47元,所應聘公司賠償241035.70元,郭某賠償482017.30元,應聘公司對郭某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郭某代理人告訴新京報記者,一審判郭某承擔20%的責任,這一次改判為承擔40%責任,自己從郭某自身條件考慮,覺得判得有點高。張芳夫婦的代理律師則認為,這次判決的責任劃分比例相對合理,也表示認同這次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