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被指“發(fā)錢”并與村民嘮嗑的人,是村民代表張樹成,舉報人介紹,這是張樹成去發(fā)錢的路上遇見的,在一起聊了幾句。
張樹成:總共186票。
舉報人:咱東關不是200多票嗎?
張樹成:200零點。還差四家五家呢。
舉報人:多少錢一個人?
張樹成:一個人1500。
舉報人:1500還漲不漲啊?
張樹成:不漲了。
舉報人:差不多就這幾戶了?
路人(女):張X家呢?
張樹成:張X家給了。
舉報人:咱東關都誰放的(款),有你,趙新華?
張樹成:還有劉東。
舉報人:啊,就你仨啊?
張樹成:還有南關那個“二頭”開車。
……
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法制晚報》記者聯(lián)系了深河村“當選人”楊曉東,楊兩次答應記者在村委會與記者會面,但都爽約,記者第三次開始撥打楊電話,楊曉東一直不接聽,直至發(fā)稿之前,沒收到任何回復。
記者又連線那段錄音當中被指“放款”的張樹成,張在接到記者電話之后,立即表示自己“不在家”,再問其他問題,電話就被掛斷了。
在省委組織部門的督辦下,秦皇島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作出了一份調查報告,記者看到開發(fā)區(qū)給各級領導的一份《匯報》文件里有如下表述:
通過對舉報人提供的部分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調查,楊曉東的大姐(楊秋華)稱,未召開會議,只是村里熟悉的人陸續(xù)來到我這里探討楊曉東能不能干好村主任事宜,征詢意見。會上承諾:不管楊曉東選上村主任與否,都會捐給學校五萬元,獎勵考上大學的深河村民子女3000元;如果楊曉東選上村主任,另給村委會20萬元為村民謀福利。
《匯報》中顯示,當事人楊秋華等四人,矢口否認還有每張選票1500元這個承諾。
就這一份報告,開發(fā)區(qū)領導授權騰飛路街道辦事處書記寇保寧回答了記者的問題,寇書記表示,基層政府沒有偵查權,對于村民反映的情況,寇書記表示調查起來有困難:“你們記者問,他們就說有;我們一問,他們就說沒有。并且光有舉報人的口述也不能定性,我們必須依法行政。”
民政官員:不會發(fā)他“當選證書”
2014年1月6日,秦皇島開發(fā)區(qū)農(nóng)村工作局周局長、夏書記和騰飛路辦事處寇保寧書記與《法制晚報》記者見面,正式通過媒體告知,被村民強烈反映有賄選行為的深河村村主任楊曉東現(xiàn)在的狀態(tài)是“被停止工作”。
在此之前,秦皇島市民政局的楊科長對記者表示,根據(jù)村民陸續(xù)提供的證據(jù),他將立即向市委匯報,并負責督促下級基層政府中的民政部門,加強調查核實,在沒有結論之前,民政部門不會發(fā)給他“當選證書”。
開發(fā)區(qū)的其他負責人在談起他們做出的調查結論時說,基層政府有難處,就以那段錄音來說,幾個村民都說聲音是張樹成的,但這不是法律上的確認,還需要刑偵技術的介入才能定性,所以他們的正式答復,只能是“被停止工作”,而不是定性“賄選”。“帶病干部我們不能用。”農(nóng)村工作局周局長如此表示。
“我們在調查中給張樹成打電話,他就是不來,我們也沒權力拘傳。”農(nóng)村工作局夏書記坦言,僅僅依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政府部門很難認定賄選。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賄選”這個詞很難扣在誰的頭上,比如說,究竟花錢到什么程度算賄選?是給一個人發(fā)錢了就算,還是給3個以上的人發(fā)了才算?這都需要法律詳細規(guī)定。
專家聲音:可向人大常委會舉報
北京市律協(xié)憲法委員會主任徐燦表示,該案中,基層政府的態(tài)度過于謹慎,“依法行政”固然可以理解,但是對于如此眾多村民反映的情況,如果不查處,恐怕對整個選舉環(huán)境造成巨大破壞。
徐主任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shù)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xiāng)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縣級人大常委會是這次選舉的監(jiān)督部門,如有舉報,他們沒有理由推托;村民也可以通過基層政府或自己向檢察機關報案,啟動刑事調查程序。徐主任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