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河北省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 城市流動人口等為重點
河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出臺《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實施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以城市流動人員、農(nóng)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群眾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逐步拓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領域和范圍。
實施意見提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jīng)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方式提供社會工作服務。
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jīng)國務院批準免登記的社會工作服務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主管部門成立的企業(yè)、機構等社會工作服務力量可承接社會工作服務,并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健全的內(nèi)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yè)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yè)團隊;具備公益性、非營利性質;具有按要求提供社會服務的能力。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優(yōu)撫安置、社區(qū)建設、勞動就業(yè)、殘障康復、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務等領域,面向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社區(qū)矯治對象、外來務工人員、低保人員等服務對象,按照“受益廣泛、群眾急需、服務專業(yè)”的原則,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其中,將實施城市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劃,農(nóng)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劃,特殊群體社會關愛計劃,兒童健康成長計劃,受災群眾生活重建計劃,矛盾糾紛介入計劃,企業(yè)職工心理干預計劃以及老年人、殘疾人和優(yōu)撫安置對象社會照顧計劃等8項計劃,提供個性化、多樣化、專業(yè)化的服務。
實施意見指出,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對只能從有限范圍服務機構購買,或因技術復雜、性質特殊而不能確定具體服務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購買。對只能從唯一服務提供機構購買的,向社會公示并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組織采購。
為了更好地監(jiān)督管理,河北省將建立由購買方、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對服務機構承擔的項目管理、服務成效、經(jīng)費使用等內(nèi)容進行綜合考評。
河北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出臺《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實施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