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發(fā)8年后,由張明代理律師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兩份刑偵筆跡鑒定顯示,至少有兩份重要的刑偵筆錄,非犯罪嫌疑人張明所簽。對此,負責此案偵辦的高陽縣公安局政治處齊警官在接受法晚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證據(jù)提交存在什么問題,我們愿意承擔責任。”
接案犯檢舉:警方破獲殺人碎尸案
據(jù)了解,2005年5月23日23時許,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談固派出所接到郝某(女)的投案自首,并檢舉提供:在2005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張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輛黑色桑塔納轎車行至河北保定高陽縣與滄州市交界處路段時,張明將李某殺死,此案則移交高陽縣公安局。
2005年5月24日,接案后的高陽縣公安局經(jīng)過調(diào)查,于當日立案,次日將張明抓獲,采取刑事拘留,高陽縣公安局查明:張明、李某和郝某同乘黑色桑塔納轎車,行至高陽縣小白河路段時,因瑣事與滄州市交界處路段時,與李某發(fā)口角,隨后張明用彈簧刀將李某扎死后碎尸,將尸體肢解藏于排水管下。
高陽縣公安局認定:張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隨后移交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方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河北高院發(fā)回重審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后,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兩次將案件退回高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于2006年1月13日,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6年6月9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7月27日,接到判決書的張明不服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有的尚不清楚,依法裁定如下: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案發(fā)回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7年12月11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決張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后,張明不服判決,再次申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沒有提出新的證據(jù),支持申訴理由”為由,駁回了證明的申訴。
兩家司法鑒定所鑒定顯示:非本人簽名
“2013年,我們搜集到了新的證據(jù),發(fā)現(xiàn)詢問筆錄中犯罪嫌疑人張明的筆錄簽名,不是其本人簽的,另一個關鍵性證人哈恩東(在看守所與張明同一監(jiān)室)的簽名也存在非本人簽名,即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申訴。”張明的代理律師童新政說。
2013年8月,童新政所在的天津三實世紀綜合律師事務所,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鑒定中心對張明在2005年5月25日公安機關所做的“訊問筆錄”簽名以及關鍵證人哈恩東的簽名,與同案卷中其本人的簽明做字跡鑒定,結果顯示:張明與哈恩東的簽名與同案卷中的簽名非同一人所寫。
2013年9月,童新政所在律師事務所,又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對張明在2005年6月5日公安機關所做的《辨認筆錄》簽名與在拘留所中所寫的12封書信的簽名做書寫鑒定,結果顯示:《辨認筆錄》中“張明”簽名字跡與12封書信中“張明”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
警方:有問題愿意承擔責任
“如果此案證據(jù)提交存在什么問題,我們該承擔什么責任,就承擔什么責任。”針對訊問筆錄中簽名出現(xiàn)非同一人所寫的情況,高陽縣公安局政治處齊姓警官告訴法制晚報記者說。
記者了解到,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鑒定中心,以及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都分別執(zhí)有司法行政部門頒發(fā)的司法鑒定許可證。而負責此次筆跡鑒定的兩家鑒定人員職稱則分別是一名教授、一名高級工程師和二名高級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