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21時許,冀憲彬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曲周縣育才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曲周鎮(zhèn)后河東村口時,撞上前方同向行駛的普通客車,造成兩機動車輕微損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檢定,冀憲彬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63.13mg/100ml。2022年1月28日,曲周縣人民法院判決冀憲彬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2022年3月,冀憲彬受到開除黨籍、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 侯村鎮(zhèn)東呈孟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袁河順醉駕問題
2021年3月27日20時許,袁河順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龍侯線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侯村鎮(zhèn)龍李莊村南處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檢定,袁河順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7.54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12月23日,曲周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袁河順此舉屬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2022年3月,袁河順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責令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
3. 安寨鎮(zhèn)東甫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馬章浩醉駕問題
2021年5月2日21時許,馬章浩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楊秦線由南向北行駛,行駛至曲周縣南柴線與楊秦線交叉口南50米處時,被巡邏民警查獲。經(jīng)檢定,馬章浩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9.2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2021年12月24日,曲周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2022年3月,馬章浩受到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責令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