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8月13日上午,澎湃新聞從吳春紅家屬處獲悉,13日上午,吳春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262萬國家賠償決定申請復議。
此前,8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吳春紅被羈押5612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按照2019年度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日平均工資標準346.75元的標準予以賠償,共計194.5961萬元。此外,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賠償總金額262.5961萬元;向吳春紅賠禮道歉;駁回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請求。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被羈押超過15年、5600多天后,于2020年4月1日,被宣判無罪并釋放。
6月2日,吳春紅在律師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1872萬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972萬余元、精神損失賠償500萬元、誤工費和補償費200萬元、相關醫(yī)療費用200萬元,以及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