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中提到,民辦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學習、生活的相關便利服務,及組織開展課后服務、社會實踐、研學旅行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的,學??纱沾断嚓P費用。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必須遵循“確實需要、學生(家長)自愿、不得營利、據實收取、及時結算、收支公開”的原則。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不得與學費(保教費)、住宿費捆綁收取。不得將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嚴禁學?;騻€人強制向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嚴禁借為學生代購代辦服務之機從中營利或撈取好處。
首次為學生辦理須統(tǒng)一使用的學生手冊、學生證、校徽、圖書借閱證、就餐證(餐卡)、校園卡和畢業(yè)證等證、冊、卡,不得收費。遺失損壞補辦的,可按成本收費。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教學大綱要求,列入教學培養(yǎng)計劃或教學安排的各類教學或實習、實訓、實踐活動不得在學費之外另行收取費用。
同時,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為幼兒園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費、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收費、民辦本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收費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學科類(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收費等等,所涉及規(guī)則政策有所差別。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原則上調整間隔不少于3年。
民辦高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學歷教育(含技工類學校學制教育)學費和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其他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和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學費(培訓費)和住宿費收費計費期由學校根據教學設計安排自主確定,國家(或省)和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學校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費。